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19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竊盜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
    李承曄

  • 被告
    邵明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9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邵明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99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邵明誠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紅牛能量飲肆瓶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邵明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接續於民國113年10月3日15時9分許、17時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苓雅運動中心內,以徒手竊取舞動陽光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舞動陽光公司)所有之紅牛能量飲料共計4瓶,得手後隨即飲用完畢。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邵明誠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舞動陽光公司之行政副理吳彥汝於警詢時之指述。 ㈢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先後竊取前揭能量飲4瓶之犯行,是於相同之地點、密切之時間實 施,侵害同一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於法律上應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論以接續犯之1罪。另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固認被告竊取被害 人舞動陽光公司財物之範圍,乃紅牛能量飲料5瓶、高蛋白 冰淇淋2支、百香果冰棒2支,此雖非無見,惟檢察官此部分之聲請意旨,無非係以證人吳彥汝警詢中證稱:被告一共拿了5瓶紅牛能量飲料,事後113年10月7日同事清點商品時, 發現冰櫃裡缺少高蛋白冰淇淋2支、百香果冰棒2支等語(見警卷第8頁)為其論據,然觀之被告於警詢中供稱:我前後 總共喝了至少3瓶飲料等語(見警卷第5頁),並未坦承竊得其餘物品(即紅牛能量飲料2瓶、高蛋白冰淇淋2支、百香果冰棒2支),則被告所竊得財物之範圍尚有可疑,要不得僅 以舞動陽光公司因清點商品所缺少之物品,一概均認係遭被告所竊。又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意旨參考)。查,被告堅稱僅得手至少3瓶飲料,且觀諸本件事發當時之監視器錄影 畫面翻拍照片,僅見被告分別於監視器畫面時間03:13、05:08、05:23、05:27各竊取飲料1瓶當場飲用,並未能得 見被告確有另竊取其他物品得手之事實,此外,遍查卷內亦無其他可資佐證被告此部分竊盜得手之相關事證,徵之上開說明,應僅得於被告自白以及確切事證之範圍內,認定被告所竊財物範圍僅為紅牛能量飲4瓶(按:檢察官認被告尚竊 得紅牛能量飲料1瓶、高蛋白冰淇淋2支、百香果冰棒2支等 財物,此部分固屬犯罪不能證明,惟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此部分所載告訴人其他遭竊部分,因屬同一竊盜行為之單純一罪關係,為犯罪事實之一部減縮)。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僅為貪圖個人不法利益,即率爾竊取他人財物,顯見其法紀觀念淡薄,且漠視他人財產權益,並影響社會安全秩序,所為實屬可議。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徒手竊取之手段、所竊得之財物種類及價值,迄今未返還所竊得之物或適度賠償損失予被害人,暨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未扣案之紅牛能量飲4瓶,核屬被告犯本案之犯罪所得,應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靜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張瑋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