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竊盜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
    林軒鋒

  • 被告
    凌珮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5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凌珮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178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凌珮君犯竊盜罪,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凌珮君雖辯稱:(我)當天有服用抗憂鬱藥、安眠藥,(是)在精神不濟情況下拿取該商品,不慎犯下錯誤云云(警卷第9頁),惟查被告於本案行為時,尚能依己意挑選特 定商品下手實施竊盜,並尚能於竊取行為實施後,將竊得之商品藏放身上、旋即離開現場,避免遭當場查緝,有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在卷可憑,堪認被告行為時對其行為之意義應仍有所認識,且能依己意決定其行止。被告上揭辯解不能採信。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㈠被告本案犯行之手段、方式,與所生法益損害之程度;㈡被告未恪遵不得竊取他人之物之法律誡命,任意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所為應予非難;㈢被告嗣已與告訴人昇恒昌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依約給付其竊取商品之價金,有和解書在卷可查(偵卷第55頁,即無庸宣告沒收);㈣被告置辯如上之犯後態度,及其檢證自陳之學識程度、經濟與身心狀況,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前無其他經法院判決有罪科刑確定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前段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五、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於本案為初次經法院判決有罪科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衡諸被告嗣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依約給付如前述,及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第2點第1款、第6款之意旨,本院乃 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並定其期間如主文後段所示,以啟自新。另考量本案已經被告與告訴人雙方自行議定和解條件,有上揭和解書在卷可查,爰不另為緩刑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郭來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軒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蔡靜雯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7894號被   告 凌珮君 (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凌珮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3月24日15時53分許,在昇恆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昇恆 昌公司)所經營之高雄機場國際線出境昇恆昌免稅商店(東區美麗店,址設高雄市○○區○○○路0號),徒手竊架上陳列之商 品「亞曼尼(Giorgio Armani)隔離霜」1瓶(價值新臺幣3700元),得手後將之藏放在身上,未經結帳即離去。嗣經該 店員工盤點商品時發覺遭竊,調閱監視器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並扣得上開商品(經凌珮君原價賠償後領回)。二、案經昇恆昌公司委由朱育慧訴由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凌珮君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朱育慧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復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遺失)物認領保管單、失竊商品資料、被告入出境紀錄查詢資料、和解書各1 份、現場監視器影像截圖5張、扣案物即失竊商品照片1張在卷為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所竊商品係犯罪所得,然被告業與告訴人昇恆昌公司達成和解,以原價購買該商品並自行領回,視同全額賠償告訴人損失,告訴人並表示不欲追究等情,有和解書、贓(遺失)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堪認被告犯罪所得均已實際發還,為免雙重剝奪,爰請無庸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檢 察 官  郭來裕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