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4 分鐘讀完 全文 4,6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590號

妨害風化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黃傳堯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國平

何居展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995號、112年度偵字第3482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年度審訴字第80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A02犯如附表一所示之捌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至16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即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現金均沒收。

A03犯如附表一所示之捌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7、18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犯罪所得即附表二編號19所示現金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A02、A03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聯絡,先由A02自民國112年2月8日起,向林榮祥(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承租其經營之85大樓(址設高雄市○○區○○○路0號12樓之2)內「藍天商務旅館」第17樓5室、第22樓29室、第25樓27室、第29樓34室及「布拉格民宿」第18樓30室、第20樓33室及第27樓14室等套房,再透過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越南籍人士僱用附表一所示成年女子(均為越南籍),且由A02提供性交易等訊息予某性交易網站,由該性交易網站之客服人員招攬不特定之男客與附表一所示成年女子從事俗稱「全套」(即男女雙方性器接合)之性交易服務,收費方式為每次30至50分鐘,收取新臺幣(下同)3,000元至3,500元不等,A02並可從中抽取部分金額再分配給A03以牟利,餘款則歸提供性交易服務之附表一所示成年女子所有,A02因而於附表一所示起始時間,提供上開地點供附表一所示成年女子為到場男客進行「全套」性交易服務,期間A02另推由A03負責向附表一所示成年女子收取每日性交易所得、協助其等生活起居及補充性交易用品等工作,以此方式共同容留、媒介附表一所示成年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嗣因員警於112年7月3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並扣得附表二所示之物及其他物品後,A02、A03上開容留、媒介之行為始告中斷。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A02、A03於偵查或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附表一所示成年女子、陳穎柔、劉淑苓、鄭凱仁、劉志翔、何英翰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2人前揭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上開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處罰客體係容留、媒介等行為,並非性交、猥褻行為,亦即其罪數應以容留、媒介等行為(對象)定之;苟其容留、媒介「同一人」而與他人為多次性交易,在綜合考量行為人之犯意、行為狀況、社會通念及侵害同一法益下,仍應僅以一罪論;至於容留、媒介「不同女子」為性交易行為部分,應認為行為可分而具有獨立性,其行為之時間、地點明顯可以區隔,彼此間具有獨立性,而論以數罪(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531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65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㈡核被告A02、A03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容留性交罪。被告2人媒介之低度行為各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2人先後容留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不同成年女子從事性交行為以營利,因其容留之對象不同,行為明顯可分而具有獨立性,揆諸上開說明,被告2人就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8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本案均為接續犯而均以一罪論,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A02經營應召站,聘僱被告A03為員工,共同容留成年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易,並從中牟取不法利益,其等行為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殊非可取;惟念被告2人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2人各自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犯罪程度及其等容留成年女子與男客性交易之犯罪規模,並考量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中各自陳述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及其等各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各自斟酌被告2人為本案犯行之時間,數次犯行所應給予刑罰之加重效益,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分別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與否之說明:

㈠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至16所示之物,為被告A02所有且均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7、18所示之物,為被告A03所有且供其犯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等情,業經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中供述明確,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各自於被告2人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現金為被告A02之犯罪所得,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9所示現金為被告A03本案犯罪所得等節,亦經被告2人於審理中陳述明確,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分別於被告2人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㈢至本案其他扣案物,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中均供稱與本案無關,且依卷內證據無從認定確與本案犯行有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指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A01提起公訴,檢察官毛麗雅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傳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益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
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
犯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 成年女子姓名 媒介容留之起始時間 主文 1 DOAN THI LINH 112年4月3日 A02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A03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NGUYEN NGOC DANG KHOA 112年6月28日 A02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A03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PHAN TA MAY 112年5月17日 A02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A03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NGUYEN THANH NGA 112年2月8日 A02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A03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HO THI KIM NGA 112年6月28日 A02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A03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BUI THI DIEM VY 112年6月中旬某日 A02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A03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NGUYEN THI TRINH 112年6月12日 A02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A03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DOAN THI THAO 112年3月25日 A02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A03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名稱 金額/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現金 156,000元 A02 本案犯罪所得 2 現金 50,500元   3 現金 40,000元   4 現金 3,000元   5 現金 33,500元   6 現金 59,200元   7 塑膠磁扣 1包  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8 磁扣拷貝機 1臺   9 紅米手機 (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號) 1支   10 三星手機 (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號) 1支   11 三星手機 (IMEI1:000000000000000、 IMEI2: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0號) 1支   12 XCREME潤滑液 21入   13 HOT KISS CHERRY 潤滑液 24入   14 OLD 001 保險套 4盒   15 SILK TOUCH 潤滑液 6入   16 樂時潤滑液 5盒   17 潤滑液 1罐 A03 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18 HTC手機 (IMEI1:000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000) 1支   19 現金 121,500元  本案犯罪所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