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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410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洪韻婷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高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19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高郎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不採被告黃高郎辯解之理由,均引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被告竊得之收音機4臺,固屬被告犯罪所得,然既已發還被害人領回,有扣押物具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查(見偵卷第89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邱柏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1903號
  被   告 黃高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高郎於民國114年6月30日15時49分許,在址設高雄市○○區
    ○○○路000號寶昌生活館有限公司(即小北百貨高雄中正店)
    內,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放
    置在店內貨架上價值共新臺幣(下同)1,196元之「QT AM FM 
    收音機直式SY-5202B」(下稱本案收音機)4臺,未經結帳即
    藏放於褲子口袋內,以此方式竊取本案收音機得手。嗣因離
    去時觸發店內防盜鈴,經店長呂維倫要求黃高郎自行交出本
    案收音機1臺並報警處理,復於員警帶其離去時再次觸動防
    盜鈴,經黃高郎再交付本案收音機3臺予員警扣案後(均已發
    還),而悉上情。
二、案經寶昌生活館有限公司委託呂維倫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黃高郎坦承於上開時、地拿取本案收音機4臺之事
    實,惟矢口否認有何竊盜之犯行,辯稱:我有拿本案收音機
    出來結帳,我要拿錢給他們結帳,是他們不要等語。惟上揭
    犯罪事實,業經告訴代理人呂維倫於警詢中指訴綦詳,且有
    店內監視器錄影檔案及畫面截圖、員警密錄器畫面截圖、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附卷可佐,是上開客觀事實,首堪認定。
二、次查被告因防盜鈴響後,經店員偕同返回櫃檯,店員一再詢
    問被告是否有東西未結帳,要求其自行拿出來,被告僅係將
    塑膠袋之飲料放到櫃檯,甩動空塑膠袋並假意核對發票,並
    未主動拿出收音機,之後,被告拿錢包取出現金欲交付店員
    ,店員表示沒有東西,不能收錢,再次要求被告主動拿出東
    西,被告始從褲子右方口袋取出本案收音機1臺;嗣員警到
    場要將被告帶返派出所時,再因防盜鈴響,經員警詢問後被
    告始另外取出藏放於褲子口袋內之本案收音機3臺,上情有
    店內監視器錄影檔案及畫面截圖、員警密錄器畫面截圖各1
    份附卷可考,顯與被告辯稱起初即有拿本案收音機出來結帳
    ,是店員不收等語有所不符而無可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
    告犯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四、沒收部分:本案收音機4臺已經發還告訴代理人,有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扣押物具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參,爰請
    毋庸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邱柏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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