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5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呂明燕
- 當事人翁進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52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進國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緝字第934號、114年度偵字第262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翁進國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5行「本案合庫帳戶、本案富邦帳戶內」補充為「本案合庫帳戶、本案富邦帳戶內,均旋遭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而掩飾、隱匿各該款項之去向」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翁進國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已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又被告於偵查中坦承本案犯行(且無犯罪所得),則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整體綜合比較適用結果,應 認現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聲請意旨雖未為整體綜合比較適用,惟結論相同,併此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 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又被告以一提供本案自然 人憑證等資料幫助該犯罪集團詐騙告訴人蘇欣怡、林以婕、江玉芬、沈正哲、王菊英、陳羿婷、黃金川等人,且使該集團得順利提領並隱匿贓款之去向,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並侵害數法益,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法定刑較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就其幫助洗錢犯 行,於偵查中已為認罪之表示,復於本院簡易案件審理期間未有否認之答辯,卷內亦無證據足認被告獲有犯罪所得而需繳回,堪認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自白減刑規 定,爰依法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四、依本案卷內事證,無法證明被告有何犯罪所得,被告亦非一般洗錢罪之正犯。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有關沒收之規 定,所謂「犯第19條或第20條之罪」之聯結犯行,係以洗錢正犯為限,依體系解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第2項之沒收主體對象,均為洗錢之正犯,不及於未實施洗錢行為之幫助犯,自均無從對被告為沒收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彥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呂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李燕枝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934號114年度偵字第26253號 被 告 翁進國 上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翁進國明知提供自然人憑證卡片及密碼、個人身分證件、健保卡等個人資料予他人使用,可能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或 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 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4月2日某 時前,將其個人資料、個人身分證件正反面、健保卡正面、自然人憑證卡片及密碼等資料(下稱本案提供資料),提供予真 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容任他人使用本 案提供資料遂行犯罪。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提供資料後, 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 ,分別於113年4月2日某時、同年月12日某時,以翁進國名 義及本案提供資料申辦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本案合庫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本案富邦帳戶),並於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手法,詐騙如附表所示之蘇欣怡等7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因而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 ,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遭騙款項至本案合庫帳戶、本案富邦帳戶內。嗣經蘇欣怡等7人查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蘇欣怡等7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翁進國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蘇欣怡等7人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復有高雄市 鳥松戶政事務所113年11月28日高市鳥松戶第00000000000號函及申辦自然人憑證相關資料、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10日北富銀集作第0000000000號函及相關資 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鎮分行113年12月19日合金前鎮字 第1130003630號函及相關資料、本案富邦帳戶、本案合庫帳戶開戶基本資料、相關驗證資料、交易明細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 騙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蘇欣怡等7人提供之轉 帳紀錄、對話紀錄等資料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 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 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 文。經查,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其中修 正前第14條係規定「一、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 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二、前項之未 遂犯罰之。三、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與修正後之第19條「一、有第2條各款所列 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 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二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相比,舊法最重本刑高於新法,應以新法較有利於被告,是本件應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 9條第1項後段,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翁進國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處。又被告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犯罪行為之實施,為幫助犯 ,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減輕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檢 察 官 陳彥竹 編號 告訴人(案號) 詐騙時間(民國)及手法 匯款時間(民國) 遭騙款項(新臺幣:元) 匯入帳戶 1 蘇欣怡(114年度偵緝字第934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某日起,以LINE群組「股海」、LINE暱稱「T線上vip客服126號」、「T線上vip客服88號」等與告訴人蘇欣怡聯繫,佯稱投資台股、藉由工作人員操作配合程式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如右列匯款時間,匯入如右列遭騙款項至如右列匯入帳戶內。 113年4月29日21時18分許 5萬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4月29日21時19分許 4萬元 2 林以婕(114年度偵緝字第934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9日11時28分前某時起,以LINE暱稱「婉容」、「T線上vip客服126號」等與告訴人林以婕聯繫,佯稱代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如右列匯款時間,匯入如右列遭騙款項至如右列匯入帳戶內。 113年5月1日23時許 5萬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江玉芬(114年度偵緝字第934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中某日起,以LINE暱稱「黃錦銅」、「Zane崇恩」、「小小」、「JACK傑」等與告訴人江玉芬聯繫,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如右列匯款時間,匯入如右列遭騙款項至如右列匯入帳戶內。 113年5月2日7時8分許 8萬6455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沈正哲(114年度偵緝字第934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12日10時許起,以LINE暱稱「飆股-陳思雯」、「富橋官方客服」等與告訴人沈正哲聯繫,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如右列匯款時間,匯入如右列遭騙款項至如右列匯入帳戶內。 113年5月6日19時44分許 5萬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5月6日19時45分許 5萬元 5 王菊英(114年度偵緝字第934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11日某時起,以LINE暱稱「雅雅」、「T線上VIP客服88號」等與告訴人王菊英聯繫,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如右列匯款時間,匯入如右列遭騙款項至如右列匯入帳戶內。 113年5月7日20時32分許 5萬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5月7日20時35分許 5萬元 113年5月7日20時37分許 5萬元 113年5月7日20時39分許 5萬元 6 陳羿婷(114年度偵緝字第934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中某日起,以臉書暱稱「林芬」、LINE暱稱「往事隨風」等與告訴人陳羿婷聯繫,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如右列匯款時間,匯入如右列遭騙款項至如右列匯入帳戶內。 113年5月8日10時38分許 5萬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5月8日10時39分許 5萬元 113年5月8日10時40分許 5萬元 113年5月8日10時41分許 5萬元 113年5月8日10時42分許 5萬元 7 黃金川(114年度偵字第26253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初起,以臉書、LINE暱稱「T線上vip客服88號」、「T線上vip客服126號」、「雲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告訴人黃金川聯繫,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如右列匯款時間,匯入如右列遭騙款項至如右列匯入帳戶內。 113年4月29日21時27分許 1萬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4月29日21時27分許 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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