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616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RUSMINI(米妮)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緝字第20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RUSMINI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RUSMINI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三、查被告為印尼籍之外國人,其以移工為由申請來臺居留,其居留效期原係民國107年10月2日至114年6月5日,而於114年6月5日因行蹤不明,經雇主書面通知報案,故被告係失聯移工身分等情,有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在卷可參(見偵緝卷第31頁),足認被告屬逾期在臺居留之逃逸外籍移工無訛。則其就本件既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足認其法治觀念薄弱,危害我國社會治安,況其居留許可業已逾期,顯不宜繼續在我國居留,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諭知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將車牌號碼586-BAV號普通重型機車侵占入己,該機車核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本應予沒收,惟被告已支付一定款項,自不宜就原物諭知沒收,扣除被告已分期繳納之款項新臺幣(下同)4,000元後,本件犯罪所得為8,000元(1萬2,000元-4,000元=8,000元),未扣案,亦未發還或賠償告訴人賴冠中,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佳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2032號
被 告 RUSMINI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RUSMINI(印尼籍人士)於民國114年1月某日,在高雄市○○
區○○○路000號「旭日機車停車場」,口頭向賴冠中以附條件
買賣方式分期付款購買山葉牌重型機車一臺,車牌號碼000-
000號,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分期付款期間自
114年2月起,分6期、每月給付一期價款2000元,分期付款
繳清前機車所有權仍屬於賴冠中,RUSMINI僅有機車使用權
,約定機車停放處為RUSMINI之居所高雄市○○區○○路000號。
RUSMINI應依善良管理人義務盡保管責任,不得擅自將該機
車遷移、移轉或其他等處分。詎RUSMINI自取車後僅繳交2
期4000元後即不再繳款,經賴冠中屢次催繳,RUSMINI均置
之不理,並基於易持有為所有之侵占故意,於114年10月31
日前某時,將586-BAV號重型機車出售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人,致使賴冠中無從尋獲該車而受有損害。
二、案經賴冠中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RUSMINI於偵查中坦承不諱,經核
與告訴人賴冠中於警詢中之指訴大致相符,此外復有車牌號
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被告向告訴人購
車時提供之健保卡與居留證翻拍照片、車牌號碼000-000號
重型機車外觀照片、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明細
、移民署查獲外來人口違反刑事法令案件移辦單各1份在卷
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
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檢 察 官 李佳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