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6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陳盈吉
- 當事人蔡紫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626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紫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249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年度審易字第1726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蔡紫毅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蔡紫毅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係基於同一竊盜之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同一地點實施本案竊盜行為,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其行為舉止彼此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法律評價上,應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中年,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竟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所為實可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所竊得之物品均棄置原處,有被告及告訴代理人警詢筆錄在卷可參,犯罪所生損害已有減輕;兼衡被告為本案犯行之手段、目的、所竊財物種類與價值;暨考量被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之前科素行,及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事涉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卷)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不予沒收說明: 被告所竊得如起訴書附表之物品,業經返還予告訴人,已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靜怡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文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林雅婷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2495號被 告 蔡紫毅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紫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2月16日12時9分許,進入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 家樂福鳳山店」(營利事業登記名稱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鳳山分公司」),接續徒手竊取陳列架上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價值共計新臺幣7,212元),得手後未結帳隨即離去 。嗣經該店員工吳忠正發覺並將其攔阻,蔡紫毅遂將竊取之物品留在原地,旋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逸。嗣經吳忠正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全情。 二、案經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委任吳忠正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蔡紫毅於警詢中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吳忠正於警詢中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每日損失記錄表、交易明細、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監視器影像截圖12張、遭竊物品照片2張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在緊接時間內,在同一場所竊取多樣商品,其主觀上應係出於單一的竊盜犯意,請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檢 察 官 張靜怡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金額(新臺幣) 1 精油噴霧望幽晚安 1瓶 389元 2 嬌生嬰兒純淨潤膚乳 1瓶 199元 3 舒特膚BABY潤膚乳 1瓶 490元 4 幸福物語迷你濕巾 1包 59元 5 亞培安素粉香草 2入 1,720元 6 統一肉燥包 1包 78元 7 玉米豬肉手工餃 1包 99元 8 桂冠鮮肉湯圓 2包 80元 9 桂冠紫糯米芋泥湯圓 1包 59元 10 折折收納籃大 1個 519元 11 KG混款 1件 450元 12 KG1090帽T混款藍色 1件 1,090元 13 KG1090帽T混款黑色 1件 1,090元 14 EL外套混款 1件 890元 合 計 7,212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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