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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81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李承曄陳力揚林軒鋒

原告
五鮮級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鴻志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憲庭
被告
呂維綸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4年簡字第52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承曄

法 官 陳力揚

法 官 林軒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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