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8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李承曄、陳力揚、林軒鋒
- 法定代理人李鴻志
- 原告五鮮級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呂維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815號 原 告 五鮮級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鴻志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憲庭 被 告 呂維綸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4年簡字第52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承曄 法 官 陳力揚 法 官 林軒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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