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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8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李承曄陳力揚林軒鋒
  • 法定代理人
    李鴻志

  • 原告
    五鮮級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呂維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815號 原 告 五鮮級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鴻志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憲庭 被 告 呂維綸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4年簡字第52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承曄 法 官 陳力揚 法 官 林軒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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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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