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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2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洪碩垣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國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執聲字第1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國聖因竊盜罪,共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林國聖因竊盜罪,共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審酌受刑人於民國114年7月16日陳述之意見及家庭、健康、教育、工作、經濟狀況(涉隱私,詳卷),暨犯罪手段、所生危害、犯後態度(詳原確定判決)與其他一切情狀,合併定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碩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四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偵查案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速偵字1838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31767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3467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3年原簡字96號 113年原簡字第126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29日 113年12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3年原簡字96號 113年原簡字第126號   判決日期 114年1月9日 114年2月22日  備註   原確定判決,就上開2、3所示二罪 ,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125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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