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8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即
具 保 人 王德豪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德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具保人王德豪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後,由檢察官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前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被告聲明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2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6年10月,被告仍不服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295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及通知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