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林書慧
- 被告即、張耕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張耕誌 具 保 人 賴碧賢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 度執聲沒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碧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張耕誌因詐欺案件,前經具保人賴碧賢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後,由法院釋放 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 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 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56、280號判決判處詐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誣告部分有期徒刑4 月,被告及檢察官均聲明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593、594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 詐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誣告部分有期徒刑4月確 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暨送達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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