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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53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林柏壽林明慧周玉珊

聲請人
旺沛大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即被告
陳韻如
送達代收人
王思予

上列聲請人因代表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或撤銷或變更原扣押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發還扣押物狀」及「陳報狀」所載。

二、按「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明確。

三、經查:

㈠聲請人「旺沛大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聲請人)以第三方支付為主要營業項目,因負責人即被告陳韻如、實際負責人姜世軒(陳韻如之配偶)、員工周競志、尤鈴喻涉嫌與同案被告許政麟、陳鴻國、林嘉岱、吳翔郁、潘蓉、張渝翔、李仕祺、吳家琪、徐偉文、陳光鵬、張立忡、黃建豪、黃意棠、王志雄等人共同基於參與犯罪組織、幫助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陳鴻國、林嘉岱、吳翔郁、潘蓉邀集李仕祺、吳家琪、徐偉文、陳光鵬、張立忡、黃建豪、黃意棠、王志雄設立及擔任影是美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潔德國際有限公司、鑫益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茉瑞有限公司、立仲資訊有限公司、楠宇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意品棠有限公司、絃海王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之人頭負責人;許政麟另與林嘉岱設立恆彩騰有限公司、濎勛有限公司、德伍有限公司、茿元有限公司、盛聯豐有限公司、盛柏宏有限公司、承富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邑藤貿易企業有限公司、豪傑暢流電通股份有限公司、允齊有限公司、駿銘貿易有限公司等11家人頭公司,再由自「Travis」(真實姓名不詳)、陳鴻國、網界科技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以影是美等19家公司名義架設不實商店網站,張渝翔負責設計楠宇公司、意品棠公司、絃海王公司之品牌圖像以協助商店網頁,佯裝販售遊戲點數或商品。姜世軒、周競志洽接許政麟、陳鴻國、林嘉岱、吳翔郁、潘蓉等人以聲請人名義分別與上述19家人頭公司簽立「旺沛大數位快點付」金流服務合約,成為聲請人之特約商店,建立代收代付管道。許政麟等5人分別掌握上述19家公司金融帳戶使用權,待商店介接金流完畢,將該金流服務取得之虛擬帳號、超商繳款代碼,以販售遊戲點數或商品之名(實則均無實際交易)提供予T8、TU博奕娛樂城等線上博奕網站賭客入金,並有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被害人遭詐欺而匯款,再由陳韻如進行最終決行及放款程序,如遇申訴則由尤鈴喻進行理帳、圈存退款聯繫等事宜,經清查資金,聲請人自民國112年12月至114年3月12日止,收款轉支予影是美等19家公司帳戶之款項,有大量不法金流互相層轉,款項最終或出金予賭客,或由潘蓉、黃建豪、黃意棠等人提領現金,或轉匯至其他金融帳戶,共同以此方式隱匿、掩飾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總計洗錢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66億7,479萬928元,聲請人因此可獲取以代收金額約0.7%計算之手續費約1億1,672萬餘元等情,有起訴書所列證據為憑,足認聲請人之登記負責人陳韻如及實際負責人姜世軒等人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幫助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68條之幫助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前段之洗錢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億元以上),聲請人則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洗錢、參與犯罪組織等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1項及犯罪組織犯罪條例第7條之1規定科處罰金刑,嗣經檢察官追加起訴在案(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6483、6883號)。

㈡聲請意旨雖以本案扣押聲請人名下合作金庫等帳戶內存款,均另有合法用途,且扣押逾額為由,聲請發還扣押物或撤銷或變更原扣押處分(本院卷第367頁)。惟本件扣押係為保全追徵而扣押聲請人上述財產,避免因事先脫產以致將來難以沒收追徵犯罪所得或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且依起訴書記載本案洗錢金額達166億7,479萬928元,聲請人可獲取手續費約1億1,672萬餘元,形式上未逾聲請意旨所指存款金額,更因檢察官移送併辦或追加起訴而陸續新增其他被害人,須依審理結果認定聲請人及負責人有罪與否及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具體金額。聲請人於本案未審理終結前,聲請發還扣押物或撤銷或變更原扣押處分,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周玉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怜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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