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3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裕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執聲字第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裕仁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裕仁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有明文。另依刑法第53條所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已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之判決確定日(民國113年2月23日)前;且其中附表編號1至14部分並曾定執行刑為拘役120日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裁判書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符合規定,應予准許。復依前開說明,本院所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法律之外部界限(不得超過120日),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4所定應執行刑及附表編號15至21所示之刑之總和(計算式:120日+30日+40日+50日+40日+30日+50日+50日=410日,然不得超過120日);再衡諸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時間、罪質均為竊盜,所竊取之物價值均尚非甚鉅、犯罪手段均屬平和,復審酌其犯行對於社會整體之危害程度等總體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至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固敘及「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等語,惟審酌本件受刑人所犯均為拘役刑,案情均屬單純,且因受定執行刑之外部性、內部性界限拘束,故可資減讓、調整之拘役幅度亦有限,是認顯無再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必要,亦無違前揭裁定之意旨,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民國) 1 竊盜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1月1日 臺南地院112年度簡字第4270號 112年12月25日 同左 113年2月23日 2 竊盜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1月1日 臺南地院112年度簡字第4270號 112年12月25日 同左 113年2月23日 3 竊盜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0月31日 臺南地院113年度簡字第34號 113年1月31日 同左 113年5月8日 4 竊盜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1月1日 臺南地院113年度簡字第34號 113年1月31日 同左 113年5月8日 5 竊盜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1月2日 橋頭地院113年度簡字第274號 113年2月6日 同左 113年4月13日 6 竊盜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1月3日 橋頭地院113年度簡字第274號 113年2月6日 同左 113年4月13日 7 竊盜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1月4日 橋頭地院113年度簡字第274號 113年2月6日 同左 113年4月13日 8 竊盜 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1月8日 橋頭地院113年度簡字第274號 113年2月6日 同左 113年4月13日 9 竊盜 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1月10日 橋頭地院113年度簡字第274號 113年2月6日 同左 113年4月13日 10 竊盜 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0月27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888號 113年5月20日 同左 113年8月2日 11 竊盜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1月7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250號 113年6月14日 同左 113年8月17日 12 竊盜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0月25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142號 113年6月24日 同左 113年9月5日 13 竊盜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0月26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142號 113年6月24日 同左 113年9月5日 14 竊盜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0月28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142號 113年6月24日 同左 113年9月5日 15 竊盜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1月1日 臺南地院113年度簡字第2163號 113年6月28日 同左 113年8月30日 16 竊盜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1月8日 橋頭地院113年度簡字第1831號 113年7月22日 同左 113年9月28日 17 竊盜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0月29日 屏東地院113年度簡字第869號 113年9月24日 同左 113年11月27日 18 竊盜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1月12日 屏東地院113年度簡字第869號 113年9月24日 同左 113年11月27日 19 竊盜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1月17日 屏東地院113年度簡字第869號 113年9月24日 同左 113年11月27日 20 竊盜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1月6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556號 113年9月30日 同左 113年12月25日 21 竊盜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1月13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996號 113年11月6日 同左 114年1月7日 備註:編號1至14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