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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7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林柏壽周玉珊王聖源

                         第12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仟輝
選任辯護人
陳永祥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黃仟輝因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以114年度訴字第77號、第123號合併判決有罪在案,該判決書於同年月30日囑託送達上訴人所在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附設勒戒所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上訴人嗣於同年8月12日之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惟書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於同年9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該裁定分別於同年10月3日、19日送達上訴人於原審之辯護人及上訴人,此有刑事上訴狀、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存卷可參。惟上訴人迄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周玉珊

                  法 官 王聖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7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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