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826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簡炳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26200號、第27924號、第288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以:被告簡炳楠於民國114年6月7日起,加入李泰緯(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咻~咻~」,另發交警方調查)及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Telegram暱稱「近戰法師甘道夫」、「閃電霹靂車」、「大鴻展圖」、「人力會計」、「Feaeless」、「我是乖寶寶」等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詐欺贓款之工作(俗稱車手),約定每日提款可獲得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報酬。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所示詐術詐欺如附表所示被害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帳戶申設人所涉幫助詐欺等罪嫌,另由警方調查後移送管轄之地方檢察署偵辦),被告再依「近戰法師甘道夫」、「閃電霹靂車」指示,向李泰緯取得工作用手機及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金融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所示款項,並將其提領之詐欺贓款及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金融卡,在停放不詳處所之自用小客車內交付予李泰緯,或置於李泰緯指定之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來來豆漿店」旁廁所或其他處所,供李泰緯前來收取,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追加起訴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此為其訴訟合法之要件,違反上開規定而追加起訴,其追加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7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檢察官以被告本案所犯與另案即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89號案件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追加起訴,嗣於114年11月19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函文及本院分案收案戳章可稽。惟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89號案件已於114年10月21日辯論終結,於114年11月4日宣判,有該案審判、宣判筆錄可參,是本案已逾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所定追加起訴時間之限制,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案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案應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起訴,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施以詐術之方法 匯款時間及金額 匯款帳戶 提款時間及金額 提款地點 備註 1 廖婉瑜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6月5日某時許起,假冒Instagram抽獎活動客服、領獎專員向廖婉瑜佯稱:廖婉瑜有中獎,惟領獎帳戶未開啟第三方認證,須依指示開啟網路銀行匯款云云,致廖婉瑜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114年6月11日 21時23分 85236元 ⑵114年6月11日 21時25分 27015元 ⑶114年6月11日 21時38分 37995元 ⑷114年6月11日 23時4分 49985元 ⑸114年6月11日 23時7分 13984元 蔡坤佑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4年6月11日 21時48分 150000元 ⑵114年6月12日 0時10分 64000元 高雄市○鎮區○○○路00號(台新銀行雄科分行) 114年度偵字第28893號 ⑴114年6月11日 21時49分 33998元 ⑵114年6月11日 21時58分 36001元 陳建宇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4年6月11日 21時58分 20005元 ⑵114年6月11日 21時59分 20005元(提領金額含其他不詳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⑶114年6月11日 22時1分 20005元(提領金額含其他不詳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⑷114年6月11日 22時2分 20005元 高雄市○鎮區○○○路00號之2(合作金庫高雄科技園區分行) 2 林婉玲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6月11日18時39分前某時起,假冒Instagram抽獎活動領獎專員向林婉玲佯稱:林婉玲有中獎,惟領獎帳戶未開通第三方認證,須依指示開啟網路銀行、街口支付、一卡通支付云云,致林婉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114年6月12日 0時1分 50000元 ⑵114年6月12日 0時3分 24000元 ⑶114年6月12日 0時6分 26123元 ⑴114年6月12日 0時21分 20005元 ⑵114年6月12日 0時22分 20005元 ⑶114年6月12日 0時23分 20005元 ⑷114年6月12日 0時24分 20005元 ⑸114年6月12日 0時25分 20005元 3 馮凱曼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6月11日21時38分許起,假冒Instagram買家「Novelee」、順豐速運線上客服「李子駿」向馮凱曼佯稱:使用順豐速運交易商品,惟馮凱曼未簽署託運條款,須使用轉帳功能認證銀行帳戶云云,致馮凱曼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6月12日 0時5分 30012元 陳紘恩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4年6月12日 0時31分 20005元 ⑵114年6月12日 0時32分 20005元(提領金額含夏翊庭匯入之款項) 高雄市○鎮區○○○路00號之2(合作金庫高雄科技園區分行) 4 劉奕星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6月11日21時58分許起,假冒伊甸基金會職員、富邦銀行客服人員向劉奕星佯稱:系統將劉奕星設定為定期定額捐款,取消捐款要證明為本人,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劉奕星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114年6月12日 0時9分 9999元 ⑵114年6月12日 0時11分 9999元 ⑶114年6月12日 0時11分 9999元 ⑷114年6月12日 0時24分 8050元 蔡坤佑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4年6月12日 0時13分 10000元 ⑵114年6月12日 0時42分 51000元(提領金額含賴璇慧匯入之款項) 高雄市○鎮區○○○路00號(台新銀行雄科分行) 114年6月12日 0時16分 20000元 高雄市○鎮區○○○路00號之2(合作金庫高雄科技園區分行) 5 夏翊庭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6月11日22時10分許起,假冒Dcard買家「梅梅」、順豐速運客服人員、銀行「陳專員」向夏翊庭佯稱:使用順豐速運交易商品,惟夏翊庭未簽署託運條款,無法連結收款帳戶,須操作ATM啟用服務及使用台灣行動支付轉帳云云,致夏翊庭瑜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114年6月12日 0時12分 30000元 ⑵114年6月12日 0時13分 40000元 陳紘恩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4年6月12日 0時32分 20005元(提領金額含馮凱曼匯入之款項) ⑵114年6月12日 0時33分 20005元 ⑶114年6月12日 0時34分 20005元 ⑷114年6月12日 0時35分 20005元 高雄市○鎮區○○○路00號之2(合作金庫高雄科技園區分行) 6 賴璇慧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6月11日23時39分許起,假冒臉書買家「陳詩涵」、網路客服人員向賴璇慧女兒李○穎佯稱:使用網路轉帳方式交易商品,惟李○穎未簽署藍新金流,資金已遭鎖定,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李○穎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6月12日 0時16分 43123元 蔡坤佑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12日 0時42分 51000元(提領金額含劉奕星匯入之款項) 高雄市○鎮區○○○路00號(台新銀行雄科分行) 7 黃莉婷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6月13日17時11分許起,假冒伊甸基金會職員,向黃莉婷佯稱:基金會人員手續出錯,將於2年間持續扣款,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黃莉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114年6月13日 17時51分 49985元 ⑵114年6月13日 17時53分 4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4年6月13日 17時57分 60000元 ⑵114年6月13日 17時58分 39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鳳山三民路郵局) 114年度偵字第26200號 8 陳良憲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6月13日19時23分許,假冒Instagram抽獎活動領獎客服人員「楊斌」向陳良憲佯稱:陳良憲有中獎,須依指示確認帳號安全再轉入獎金云云,致陳良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6月13日 18時29分 2203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4年6月13日 18時36分 20000元(提領金額含其他不詳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⑵114年6月13日 18時38分 19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國泰世華銀行鳳山分行) 9 林芯慧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6月12日16時29分許起,假冒臉書買家「陳曉可」、全家收貨通客服人員、銀行專員「林懷均」向林芯慧佯稱:使用全家收貨通交易商品,惟林芯慧未完成實名制認證,須依指示輸入驗證碼才能開通服務云云,致林芯慧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6月13日 18時44分 9999元 114年6月13日 19時15分 1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鳳和門市) 10 曹芝綾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6月13日13時許起,假冒臉書買家「KAA」、ECPAY客服人員向曹芝綾佯稱:使用綠界科技交易商品,惟曹芝綾未完成實名認證,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進行實名認證云云,致曹芝綾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6月13日 19時29分 34034元 ⑴114年6月13日 19時31分 20005元 ⑵114年6月13日 19時32分 14005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協和門市) 11 曹沛玲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6月13日22時許起,假冒臉書買家「Tran Van Bon」、順豐速運客服人員「陳璐勤」向曹沛玲佯稱:使用順豐速運交易商品,惟簽約要確認帳戶有無5萬元,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曹沛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6月13日 22時51分 491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13日 22時54分 49000元 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鳳曹門市) 12 吳郁萱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6月13日22時許起,假冒臉書買家「陳慧君」、7-11客服人員「李專員」向吳郁萱佯稱:購買商品之款項已匯入7-11,吳郁萱填寫收款資料後,款項就會匯入,惟吳郁萱7-11會員沒有升級認證,須匯款3萬元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吳郁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6月13日 23時21分 29020元 114年6月13日 23時38分 29000元 13 柯凱翔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6月13日23時21分前某時起,假冒臉書買家「薇薇吳」、台灣EC pay客服人員、金管會專員向柯凱翔佯稱:使用台灣EC pay交易商品,惟柯凱祥未完成實名制認證,須操作網路銀行及購買App-Store卡才能開通服務云云,致柯凱翔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114年6月13日 23時58分 9999元 ⑵114年6月13日 23時59分 1970元 114年6月14日 0時3分 42000元(提領金額含其他不詳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14 鄒子淇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6月13日9時30分許起,假冒鄒子淇前同事「JamesSUN」向鄒子淇佯稱:需資金周轉,網路銀行正在維護,請鄒子淇先代為匯款云云,致鄒子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6月14日 0時18分 50000元 114年6月14日 0時33分 59000元(提領金額含其他不詳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俊瑋門市) 15 陳雅筠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6月16日15時57分起,假冒「營養師輕食」客服人員、台新銀行客服人員向陳雅筠佯稱:因「營養師輕食」網站遭駭客入侵,個資洩漏,陳雅筠遭盜刷11152元,為刷退該筆款項,須操作網路銀行驗證身分云云,致陳雅筠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114年6月16日 16時51分 49977元 ⑵114年6月16日 16時52分 49918元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4年6月16日 16時53分 20005元(提領金額含其他不詳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⑵114年6月16日 16時54分 20005元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安康門市) 114年度偵字第27924號 ⑴114年6月16日 16時57分 20005元 ⑵114年6月16日 16時58分 20005元 ⑶114年6月16日 16時59分 20005元 ⑷114年6月16日 17時 17005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鑫永年門市) 16 簡昌平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6月14日10時53分許起,以Instagram傳送中獎通知予簡昌平,假冒「吳政南」向簡昌平佯稱:簡昌平有中獎,領獎須依指示操作ATM云云,致簡昌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6月16日 17時13分 12056元 114年6月16日 17時23分 12005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民族社區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