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7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繼江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1061、32532、376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繼江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王繼江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他人欲匯款至自己金融帳戶內,僅需提供金融機構、戶名及帳號即可,如提供金融帳戶及密碼予他人,即與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不符,仍基於無正當理由提供3個以上金融帳戶之犯意,於民國113年6月某日,將其所申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帳戶)、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土銀帳戶)、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銀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台灣中小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企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國泰帳戶,下合稱本案6帳戶)之提款卡寄交予年籍資料不詳暱稱「陳淑怡」、「彭金龍」之詐欺集團成員,再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密碼,供「陳淑怡」、「彭金龍」及其等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嗣該詐欺集團取得本案6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羅彥翔、鄭鄧莉、蔡秀紳、鈴木淳弘、阮氏賢、陳希瑀、宋美萱、陳均宜、温華強、朱天成、張榆珍、楊坤得、鄧育琇、張庭中、陳仁義、葉淑惠、陳文中、張妤璟、林慧娟、王建仁、曾勝欽、傅酉翎、劉麗圓、謝惠萍、陳鳳俞、林瑞雯、張宜樺、吳妮育(下稱羅彥翔等28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將附表所示金額匯款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後,旋遭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而掩飾、隱匿該筆款項之去向。嗣羅彥翔等28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詢據被告王繼江(下稱被告)固坦承本案6帳戶為其所開立並寄交付予自稱「彭金隆」之人使用,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我在在臉書認識一個女生,暱稱「陳淑怡」,對我噓寒問暖1個月多,說是香港人要來臺灣跟我一起生活,要拿5萬美金給我作為以後一起在台灣生活的費用,「陳淑怡」傳一個LINE說是金管會專員「彭金隆」協助我處理這5萬元美金入帳,「彭金隆」問我幾張提款卡,並要我提供卡片給金管會做開戶使用,並去超商店到店寄給他,然後我發現我被騙了云云,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人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而匯款至本案6帳戶,業據羅彥翔等28人於警詢時指述纂詳,並有本案6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及羅彥翔等28人提供手機對話紀錄、匯款明細擷圖、網頁截圖、匯款回條、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等資料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金融帳戶已遭詐欺集團用於充作詐騙使用無訛。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被告因網路交友而認識「陳淑怡」、「彭金隆」,卻於不知悉對方真實身分之情形下,竟僅憑通訊軟體LINE之聯繫,即貿然聽信對方說詞,而將6個金融帳戶交予不具信賴關係之他人,顯非屬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現行法第22條)之正當理由,是被告所辯,並不足採,其犯嫌已堪認定。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惟被告所犯無正當理由提供金融帳戶合計三個以上予他人使用罪,修正前後之條文內容均相同,僅係條號由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第2款,變更為第22條第3項第2款,僅係條號更改,非屬法律之變更,故應逕適用新修正之規定論處,併此敘明。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而交付合計3個以上帳戶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已係有相當智識之成年人,在政府及大眾媒體之廣泛宣導下,理應對於國內現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之情形有所認知,竟無視政府打擊詐欺及洗錢犯罪、嚴令杜絕提供人頭帳戶之政策及決心,輕率提供金融帳戶予不詳來歷之人,致自身帳戶淪為犯罪工具,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使真正犯罪者得以隱匿其等身分,助長財產犯罪之猖獗,破壞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更將造成檢警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所為非是;並審酌被告提供6個金融帳戶,致本案6帳戶淪為他人涉嫌詐欺犯行之工具,造成如附表所示之人受有;兼衡被告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無前科素行,及其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及檢察官請求判處有期徒刑6月之量刑意見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末查,被告於本件犯行所交付之本案6帳戶之提款卡雖均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惟未據扣案,該等物品價值甚微且可申請補發,對之沒收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追徵)。另依目前卷內資料,尚無從認定被告有因本案獲得任何報酬或利益,故無沒收犯罪所得之必要,以上均併此陳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莊玲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至第3項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
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
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
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羅彥翔 提告 以LINE加入其為好友,並佯稱:至www.dragonavip.vip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07/01 15:51 37776元 臺銀帳戶 2 鄭鄧莉 提告 以LINE暱稱「陳建偉」、「高端」加入其為好友,並佯稱:至臺灣期貨交易所進行黃金交易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07/01 10:04 30000元 (含手續費) 臺銀帳戶 3 蔡秀紳 提告 以LINE加入其為好友,並佯稱:至IXM APP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07/02 13:21 50000元 臺銀帳戶 4 鈴木淳弘 提告 以LINE暱稱「平尾千佳」加入其為好友,並佯稱:合作開店賺差價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06/29 09:32 09:34 113/06/30 09:07 09:08 50000元 31298元 50000元 31298元 臺銀帳戶 5 阮氏賢 提告 以LINE暱稱「葉」加入其為好友,並佯稱:購入阿里巴巴優惠券,賣出賺差價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06/30 12:25 20000元 臺銀帳戶 6 陳希瑀 提告 以LINE暱稱「張天翔」加入其為好友,並佯稱:購入阿里巴巴現金券,賣出賺差價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07/02 15:41 20000元 臺銀帳戶 7 宋美萱 提告 在探探APP以暱稱「豪」向其佯稱:以CAMPIONE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07/01 12:33 20001元 臺銀帳戶 8 陳均宜 提告 以LINE暱稱「鈺藏珠寶負責人小劉」加入其為好友,並佯稱:抖音直播中獎,要支付服務費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07/03 15:13 15:55 4000元 4000元 土銀帳戶 9 温華強 提告 以LINE暱稱「丽娜」向其佯稱:投資Dimond平台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07/03 12:17 22100元 土銀帳戶 10 朱天成 提告 以LINE暱稱「阿水師」加入其為好友,並佯稱:儲值報彩券名牌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07/03 12:38 10000元 土銀帳戶 11 張榆珍 提告 以LINE暱稱「老陳」加入其為好友,並佯稱:3C代購獲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06/30 16:06 16543元 土銀帳戶 12 楊坤得 提告 以LINE向其佯稱:至Tiktok mall網站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07/02 14:47 10000元 土銀帳戶 13 鄧育琇 提告 以LINE暱稱「陽」加入其為好友,並佯稱:至PRETTY購物網站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07/01 11:45 47000元 土銀帳戶 14 張庭中 提告 以LINE暱稱「Tiktok商城導師舒婷」加入其為好友,並佯稱:加入Tiktok批發投資平台投資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06/30 17:03 17:20 50000元 8000元 土銀帳戶 15 陳仁義 不提告 以LINE暱稱「陳小姐」加入其為好友,並佯稱:開賣網拍商品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07/01 11:19 10000元 土銀帳戶 16 葉淑惠 不提告 以LINE暱稱「Zhang Gan Wei」加入其為好友,並佯稱:抖音商城批貨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07/01 14:24 30000元 彰銀帳戶 17 陳文中 提告 以LINE暱稱「張欣蘭」、「亞馬遜客服」加入其為好友,並佯稱:投資亞馬遜電商平台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06/30 17:19 20000元 彰銀帳戶 18 張妤璟 提告 以IG暱稱「天日記」、LINE暱稱「銘仕商行」、「遠洋資本」加入其為好友,並佯稱:參與投資,獲利舒緩生活壓力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06/28 13:10 98000元 郵局帳戶 19 林慧娟 提告 以LINE暱稱「傑」加入其為好友,並佯稱:工作需要匯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06/29 09:44 10000元 郵局帳戶 20 王建仁 提告 以LINE暱稱「陳季夏」加入其為好友,並佯稱:至Tiktok mall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06/30 10:07 21000元 土銀帳戶 21 曾勝欽 不提告 以LINE暱稱「佳怡」加入其為好友,並佯稱:至Diamond商城買賣商口賺差價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07/03 14:10 10000元 土銀帳戶 22 傅酉翎 提告 以LINE暱稱「聯巨客服人員」、「林儀芙」加入其為好友,並佯稱:至聯巨投資公司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07/02 09:11 09:14 10萬元 10萬元 國泰帳戶 23 劉麗圓 提告 以LINE暱稱「聯巨投資有限公司」加入其為好友,並佯稱:至台灣證券交易所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07/01 10:40 20萬元 國泰帳戶 24 謝惠萍 提告 以LINE暱稱「柴鼠兄弟」、「傅琳瑄」加入其為好友,並佯稱:以東富應用程式操盤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07/03 10:27 10:30 10萬元 10萬元 國泰帳戶 25 陳鳳俞 不提告 以LINE暱稱「陳婉晴」加入其為好友,並佯稱:下載聯巨投資公司APP玩當沖獲利云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06/28 10:00 20萬元 國泰帳戶 26 林瑞雯 提告 以LINE暱稱「Leo」加入其為好友,並佯稱:至Wavegptexa平台操作泰達幣USDT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07/01 14:17 50000元 臺銀帳戶 27 張宜樺 提告 以LINE暱稱「EXMO」、「湯米幣商」加入其為好友,並佯稱:投資EKMO及比特派APP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07/02 12:50 50000元 臺銀帳戶 28 吳妮育 不提告 以LINE暱稱「吳淡如」、「何玉珠Moira」加入其為好友,並佯稱:下載東富APP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07/01 11:57 113/07/02 11:34 10萬元 10萬元 台企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