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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46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姚億燦

原告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葉穰嫻
被告
孫紹桓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孫紹桓被訴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2日以114年度易字第491號刑事判決在案。原告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則於114年9月24日具狀送至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本院收文戳章等在卷可憑,是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時,被告所涉上開刑事案件既經本院判決終結,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至本件雖經駁回,惟僅係程序判決,並無實體效力,原告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併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億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簡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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