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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64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林書慧何一宏姚佑軍

原告
李萍 (住所詳卷)
被告
馮德麟 (住、居所均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14年度簡字第61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何一宏

法 官 姚佑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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