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16號
- 原告
- 劉金
- 原告
- 葉孟涵
- 原告
- 陳俊宏
- 原告
- 陳俊傑
- 原告
- 洪宜妏
- 原告
- 兼上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洪鳳枝
- 原告
- 葉麗紅
- 原告
- 鄭碧華
- 被告
-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秋白
盧明志
陳易鴻
陳俊益
葉財銘
張震華
侯建豪
陳文英
郭木水
王年鳳
謝玉雲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