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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9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
    鄭詠仁陳永盛李茲芸
  • 法定代理人
    蘇國材

  • 原告
    京達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方柏堅傅冠璋陳姵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912號 原 告 京達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國材 訴訟代理人 楊富強律師 被 告 方柏堅 傅冠璋 陳姵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陳永盛 法 官 李茲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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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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