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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91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黃建榮林家伃黃偉竣

原告
周柏嶔即上承診所
被告
孫達明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3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林家伃

                 法 官 黃偉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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