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交簡字第547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宇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116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年度審交易字第920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張宇綸犯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明確,均予引用如附件,並就證據部分補充: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見本院審交易卷第17頁);被告張宇綸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審交易卷第49頁)。
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
(二)刑之加重事由:查被告於案發時,未考領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乙節,有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在卷可佐,屬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之行為。審酌被告無照本不該駕車上路,又肇事致告訴人受有骨折之嚴重傷勢,本件如加重其法定最低本刑,並不致使其所受之刑罰超過所應負擔之罪責,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刑罰裁量: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一時疏失未能遵守交通安全規則,肇致本件交通事故,致告訴人受傷,精神及身體因而受有痛苦,所為誠屬不該(告訴人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由本院民事庭審理),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素行、本件犯罪之手段、情節、告訴人所受傷勢之所生危害、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涉被告個人隱私,均詳卷),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
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
三、酒醉駕車。
四、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駕車。
五、行駛人行道、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
岔路口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六、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以上。
七、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
八、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
暫停。
九、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
十、連續闖紅燈併有超速行為。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
,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
減輕其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1167號
被 告 張宇綸
上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宇綸未考領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於民國113年9月9日6
時5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甲車)
,沿高雄市三民區德旺街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德旺街與
遼寧三街交岔路口,本應注意未行至路口中心處不得佔用來
車道搶先左轉彎,而當時天候晴、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
,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
,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未讓直行車先行;適有徐美蓉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乙車),沿德旺街
由北往南行駛至該處,見狀煞避不及,兩車因而碰撞,致徐
美蓉人車倒地,受有左側脛腓骨開放性骨折及右側尺骨鷹嘴
突骨折、左下肢傷口癒合不良併組織缺損等傷害。
二、案經徐美蓉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張宇綸於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於上揭時、地駕駛甲車,行經上述交岔路口未行駛至路口中心處即搶先左轉,且不讓直行車先行,因而與告訴人騎乘之乙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倒地受傷之事實。 2 告訴人徐美蓉於警詢中之指訴、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徐金月於偵查中之證述 告訴人於上揭時、地騎乘乙車與被告駕駛之甲車發生碰撞,致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3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及車損照片、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等 ⒈甲、乙二車行進方向、所在位置及交通事故發生時之客觀狀態。 ⒉被告於案發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⒊甲、乙二車於交通事故發生後之狀態及現場狀況。 ⒋被告就本件車禍事故有上 述肇事原因之事實。 4 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 被告未考領有駕駛執照之事實。 5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 告訴人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二、所犯法條:
被告未考領有駕駛執照,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㈡-1及公
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在卷可稽,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
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因而過失傷害
罪嫌,並請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檢 察 官 歐陽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