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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78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陳川傑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易學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均含包裝袋,驗後淨重合計壹點壹伍參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易學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82、11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㈡、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2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各為0.148公克、1.005公克,合計為1.153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14年5月1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2865號、114年4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227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114年度毒偵字第1126號卷第51頁、114年度毒偵字第182號卷第79頁),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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