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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95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黃建榮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沛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字第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美托咪酯之菸彈壹顆,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沛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業經本院以114年度簡字第2931號判決確定。查扣之菸彈1顆(誤載為依托咪紙菸彈,予以更正),經檢驗結果含有毒品,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有所明文。復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目前係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ll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以114年度簡字第293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有前開判決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又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菸彈1顆,經送鑑定,結果確含美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此有114年度安保字第208號扣押物品清單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1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858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佐。又美托咪酯、異丙帕酯於扣案時,原列為第三級毒品,嗣經行政院於113年11月27日以院臺法字第1131031622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改列為第二級毒品,足認本案扣案物於聲請沒收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包裝容器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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