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審交易字第193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胡家瑋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淑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5234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5年度交簡字第4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李淑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惟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與告訴人陳鐘銘成立調解,告訴人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調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參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胡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審交…」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