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審交易字第565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柯銘堂
- 選任辯護人
- 李秉學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04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柯銘堂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9時57分許,駕駛堆高機沿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三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駛至該路段513號時,本應注意變換車道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依當時情狀,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左轉,適林昭伶所騎乘NCJ-2689號機車,沿同路段同向自後方駛至,不慎遭上開推高機前端之牙叉撞擊,致林昭伶人車倒地,使其受有左手遠端橈骨粉碎性骨折、右手遠端尺骨骨折、食指近端指骨骨折、四肢多處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柯銘堂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柯銘堂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林昭伶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