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審易字第146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雅靖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21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黃雅靖於起訴後之民國115年7月20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參,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2182號
被 告 黃雅靖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雅靖於不詳時、地,以網際網路連線社群軟體臉書「爆料
公社」,張貼「我要爆料,此人臉書名字蔡愉愉,本名蔡靜
愉,她從去年的2月21日,在我長庚醫院住院治療時,請假
陪我與看護工阿秋,去保險公司領支票,在去銀行換現金,
我的保險理賠金共有240000多萬元,都被她給扣走了,她現
在人在高雄市鳳山區正義國小當代課老師」等內容不實之文
字訊息,誹謗蔡靜愉。嗣於民國114年5月8日17時許,為蔡
靜愉所發現,進而提起告訴。
二、案經蔡靜愉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黃雅靖供述在卷,且有告訴人蔡靜
愉之指訴、行動電話機連線網頁擷圖翻攝照片在卷可憑,是
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檢 察 官 趙期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