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2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湛然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00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二十九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法院有被告人數眾多、案情繁雜等重大理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本件被告黃湛然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於民國115年2月4日辯論終結,並為被告與告訴人廖緯蓉、廖國祥、陳進煌安排調解,且定於115年4月8日下午2時29分宣判,茲因本院排定調解期日因被告未到場,而告訴人陳進煌具狀請求再次安排調解。茲考量本案業經本院依通常程序調查證據審理後諭知辯論終結,僅係為令被告、告訴人得再次有調解之機會,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於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