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易緝字第26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大坤 (已歿)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84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A03於民國114年5月28日1時許,因泥醉經119人員送至高雄市○○區○○○路00號「高雄市立大同醫院」急診室就診。詎被告明知告訴人即護理師A01係依法執行醫療業務之醫事人員,竟基於對醫事人員以強暴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傷害之犯意,於同日3時6分許,告訴人害怕被告企圖起身跌倒而要阻止其起身時,以右手大力揮打告訴人右臉及右下頷骨,致告訴人受有右側臉部挫傷、右側臉部紅痕面積四公分乘以三公分等傷害。因認被告違反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對醫事人員以強暴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罪嫌、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115年6月22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