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5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送達代收人
- 蔡佳恆
- 被告
- 王韋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簡上字第1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被告上訴二審後,被害人於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撤回刑事上訴,被害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因刑事已撤回而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法院應不得專就民事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民事庭(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4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68號研討結果意見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15年1月5日114年度簡字第5909號所為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以115年度簡上字第146號案件受理在案,而原告於上開刑事案件繫屬期間,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於審理時撤回刑事上訴,是上開刑事案件即因撤回上訴而終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已無所附麗,揆諸前揭說明,不得專就民事審判,應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