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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936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胡家瑋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理勛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95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呂理勛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呂理勛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胡詩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胡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
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9543號
  被   告 呂理勛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理勛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1
    4年8月22日20時55分許,在其高雄市苓雅區之租屋處,於網
    路平台Discord,「LOL英雄聯盟群 TW HK」多數人得以共見
    共聞之群組,以帳號「e6._.1022」、暱稱「e⁶」留言如附
    表所示之內容,指稱詹嬿馨「黑料多」、「打跑(砲之諧音)
    換保單」、「得菜花」、「丟木馬盜取別人資料」等涉於私
    德,與公共利益無關,且足以毀損詹嬿馨名譽及社會評價之
    事。  
二、案經詹嬿馨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呂理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本案犯行 2 如附表所示貼文之截圖、留言截圖 被告有為本案行為 
二、核被告呂理勛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
    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檢 察 官 胡詩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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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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