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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204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鄭詠仁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黎浤緯

上列受刑人前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黎浤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黎浤緯前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1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114年5月1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5年7月1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12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詠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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