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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225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何一宏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新堡

上列受刑人前因交通過失傷害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新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新堡前因交通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5月確定,並於民國114年5月2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5年8月1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3379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何一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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