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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462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王聖源

聲請人
即被告
蔡宗達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81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蔡宗達因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等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被告因家中有經濟需求,即依不詳之人指示提款近50次,金額合計逾新臺幣(下同)250萬元,則被告在生活環境、經濟狀況尚無重大變化,該詐騙集團同尚未遭瓦解之情形下,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原因及必要,且被告僅係貪圖輕鬆獲利即於短時間內密集為之,對社會秩序之危害顯然重大,為維護社會秩序並避免犯罪危害持續擴大之公共利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自115年6月15日起羈押3月。

二、被告雖以其有學籍需復學、家中亦需人力幫忙,希望可以交保出去賺錢賠償被害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然本案尚待審理、判決,被告罪責尚未獲得釐清,是否已盡力彌補損害、展現悔意及脫離詐騙之決心仍未可知,被告原有經濟困境既尚未獲得緩解,即存在再度鋌而走險解決困境之誘因,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仍存在,藉羈押保全之公共利益,明顯高於被告返家、復學等利益。被告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所列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其以上開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聖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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