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886號
- 原告
- 古惠銖
- 被告
- 李明月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11時40分,在高雄市○○區○○路00號4樓電梯前,明知原告並無與其發生肢體衝突之意,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出手攻擊並推倒原告,致使原告當場倒地,受有手臂破皮、擦挫傷等身體傷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聲明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5年度易字第345號判決諭知無罪,依照前揭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本件原告之訴既應駁回,其關於假執行之聲請,即屬不能准許,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