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交簡字第302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陳力揚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育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速偵字第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育禎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育禎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卷內有關刑法第57條各項量刑因子之證據資料,暨被告前有酒駕前科之素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謝長夏、謝宗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力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速偵字第42號
  被   告 張育禎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育禎於民國115年1月6日1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
    地下停車場飲用5、6瓶啤酒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
    升0.25毫克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吐氣酒精
    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之犯意,於同日8時55分前某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嗣張育禎於同日8時55分許,行至高雄
    市○○區○○路000號對面時,因張育禎自撞路燈而經民眾報案
    後,為警到場處置,並於同日9時16分許施以檢測,得知張
    育禎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6毫克後,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育禎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
    細資料報表等事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檢 察 官 謝長夏               檢 察 官 謝宗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交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