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3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交簡字第343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林軒鋒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建順

張超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87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建順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超翔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7至8行補充更正為「適有張超翔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三民區大豐一路由西向東駛至上開路口,應注意……」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建順、張超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被告2人於肇事後,均於處理人員前往傷者就醫之醫院處理時在場,當場坦承為肇事者而願受裁判,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可查(警卷第47至49頁),堪認皆符合自首之要件,考量其等此舉不無減少司法資源之耗費,爰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㈠被告2人本案違反注意義務之態樣、情節,及所生損害之程度;㈡被告2人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等學識程度、經濟狀況,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清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軒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8784號
  被   告 張建順
        張超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建順於民國114年5月8日7時14分許,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
    ,沿高雄市三民區大豐一路335巷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
    大豐一路335巷與大豐一路之無號誌交岔口,應注意行至無
    號誌之交岔路口,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時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柏油
    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之情形下,並無不能
    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前行,適有張超翔所騎
    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應注意行經無號誌
    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亦疏未注意貿然前行,兩車遂生
    碰撞,均人車倒地,張建順因而受有臉部鈍傷併鼻部骨折、
    唇部血腫、左前臂二度燒燙傷,小於1%體表面積、四肢多處
    擦挫傷之傷害,張超翔則受有左肩關節肩鎖關節脫位、左膝
    關節鈍挫傷之傷害。張建順、張超翔於車禍發生後,犯罪未
    被發覺前,均在現場等候,並於警方到場時,自首而受裁判
二、案經張建順、張超翔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
    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張建順、張超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張建順、張超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1份。
(四)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各1份。
(五)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1份。
(六)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2份。
(七)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相片黏貼紀錄表1份。
(八)監視器影像截圖、行車紀錄器影像截圖共6張。
(九)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2份附卷可稽,被告2人過失傷
      害犯嫌堪以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張建順、張超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2人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
    或公務員發覺其犯罪前,主動向到場之員警表明其係肇事車
    輛之駕駛人,並接受裁判等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
    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2份在卷足憑,核與自首規定
    相符,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檢 察 官 王清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交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