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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93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陳川傑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南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於民國114年9月10日4時14分許,因警接獲報案,前往高雄市○鎮區○○○街000號3樓被告陳南憲居所處理家暴案件,並經被告母親呂美雲帶同進入被告房間,而當場扣得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菸彈2個(分別為5.05公克、5.37公克)【115安保256】,復經送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無訛。而因被告死亡,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爰將上開扣案之菸彈2個【115安保256】,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移送偵辦後,因其業於民國114年9月27日死亡,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0169號、114年度毒偵字第35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各1份在卷可稽。

㈡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菸彈2顆,經送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均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此部分之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轉碼編號 數量/鑑定結果 鑑定書 備註 一 依托咪酯菸彈 B00000000  1顆 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編號1,檢驗後毛重4.981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1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749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4年度偵字第30169號卷第117頁) 115年安保字第256號扣押物品清單(114年度偵字第30169號卷第113頁) 二 依托咪酯菸彈 B00000000 1顆 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編號4,檢驗後毛重5.170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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