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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97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黃建榮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夏和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貳捌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夏和堃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揭案件扣押之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1包,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民國115年2月6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戒毒偵字第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而上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0.283公克,有卷附113年度安保字第52號扣押物品清單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8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967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2年度毒偵字第3013號卷第53、59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誤;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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