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交訴字第44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顏意庭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4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顏意庭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