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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呂明燕黃傳堯黃三友

原告
林昭伶
被告
柯銘堂

柯東逸即偉民工程企業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柯銘堂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茲據告訴人林昭伶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經本院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在案;因原告於撤回告訴狀中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黃傳堯

                  法 官 黃三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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