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5號
- 原告
- 林昭伶
- 被告
- 柯銘堂
柯東逸即偉民工程企業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柯銘堂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茲據告訴人林昭伶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經本院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在案;因原告於撤回告訴狀中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