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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審訴字第2015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呂明燕黃三友黃政忠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柏荃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追加起訴(115年度偵字第146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柏荃於民國114年12月28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違反個人資料保護之犯意,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Liu Ray」,對陳俊誠佯稱欲購買其有意出售之「傳說對決」遊戲帳號云云,且於商談交易過程中,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基於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在視訊時張貼告訴人黃冠霖之身分證證件,藉以取信告訴人陳俊誠,以此方式洩漏告訴人黃冠霖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告訴人黃冠霖。致告訴人陳俊誠誤信被告有履約之真意而陷於錯誤後,將上揭遊戲帳號及密碼告知被告使用。嗣被告取得遊戲帳號管領權限後,變更該帳號之密碼,卻遲未點收、付款予告訴人陳俊誠,被告因而取得購買遊戲帳號免支付交易對價新台幣8000元之不法利益。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嫌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文。準此,追加起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如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則追加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收案審理後(115年度審訴字第634號),業經辯論終結,並於115年4月14日宣判,有本院115年度審訴字第634號刑事判決附卷可查。而檢察官係於115年6月1日提起追加起訴,而於115年6月25日繫屬本院,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5年6月24日雄檢冠有115偵14648字第1159058236號函上所蓋本院刑事科收文戳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黃政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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