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395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維鈞
- 選任辯護人
- 邱昱誠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與該院115年度審訴字第574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一一人犯數罪者。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第6條規定「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第1項)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第2項)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七條第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第3項)」,上開第6條規定相牽連刑事案件分別繫屬於有管轄權之不同法院時,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旨在避免重複調查事證之勞費及裁判之歧異,符合訴訟經濟及裁判一致性之要求。
二、經查,被告鄭維鈞因另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等罪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51838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為115年度審訴字第574號且迄未審結,是被告本案被訴犯行與前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尚在審理中之案件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被告與其辯護人請求移轉管轄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中之案件合併審判,茲已徵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承審股別:達股)之同意,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6月25日桃院雲刑達115審訴574字第1159018985號函可佐,爰依前揭規定,將本案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合併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