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審訴字第403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郭泓潁
- 選任辯護人
- 江采綸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6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郭泓潁因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於民國115年4月20日死亡之情,有死亡證明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可佐,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