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58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鎧薇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8957號、114年度偵字第389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張鎧薇於審理中已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依其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認定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依上述規定,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