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易字第446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培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培佳提出新台幣壹萬元後交保,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000 巷0 號,且應於本院審理期間之每週一18時至22時許間,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成功路派出所報到。
理由
被告經訊問後坦承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之各項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起訴書所載之罪名嫌疑重大。而被告前因竊盜等案件入監服刑,於民國113 年11月1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又犯本件兩起加重竊盜案件,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之虞的羈押原因。惟衡酌本案犯罪手段及被害人所受損失等情節,本院認應可以其他較輕微之手段替代羈押,爰命被告提出新台幣壹萬元後交保,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000 巷0 號,且應於本院審理期間之每週一18時至22時許間,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成功路派出所報到。如未能遵守上開事項,依法得再執行羈押,被告飭回。如有不服,得於十日內提出抗告書狀於本院,向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