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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易字第44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陳一誠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培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培佳提出新台幣壹萬元後交保,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000 巷0 號,且應於本院審理期間之每週一18時至22時許間,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成功路派出所報到。

理由

被告經訊問後坦承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之各項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起訴書所載之罪名嫌疑重大。而被告前因竊盜等案件入監服刑,於民國113 年11月1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又犯本件兩起加重竊盜案件,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之虞的羈押原因。惟衡酌本案犯罪手段及被害人所受損失等情節,本院認應可以其他較輕微之手段替代羈押,爰命被告提出新台幣壹萬元後交保,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000 巷0 號,且應於本院審理期間之每週一18時至22時許間,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成功路派出所報到。如未能遵守上開事項,依法得再執行羈押,被告飭回。如有不服,得於十日內提出抗告書狀於本院,向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尋求救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一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珮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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