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易字第94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宣甫
洪晨耀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3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原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之宣示判決日期,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三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但訴訟關係人在場或本法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3條、第64條定有明文。是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事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進行宣示判決者,依上開規定,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論參考)。
二、查本院115年度易字第94號詐欺案件,原定於民國115年6月26日14時25分宣判,因該日遭遇颱風外圍環流及西南風豪雨來襲,經高雄市政府宣布全市當日停止上班,致本院無法依原定期日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