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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易緝字第26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陳薇芳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大坤 (已歿)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84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A03於民國114年5月28日1時許,因泥醉經119人員送至高雄市○○區○○○路00號「高雄市立大同醫院」急診室就診。詎被告明知告訴人即護理師A01係依法執行醫療業務之醫事人員,竟基於對醫事人員以強暴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傷害之犯意,於同日3時6分許,告訴人害怕被告企圖起身跌倒而要阻止其起身時,以右手大力揮打告訴人右臉及右下頷骨,致告訴人受有右側臉部挫傷、右側臉部紅痕面積四公分乘以三公分等傷害。因認被告違反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對醫事人員以強暴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罪嫌、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115年6月22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薇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易緝字第26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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