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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144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林軒鋒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松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緝字第7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松富犯竊盜罪,共捌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附表「竊取物品」欄編號1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陳松富雖辯稱:我當時可能是精神有問題才會這麼做云云(偵緝卷第183頁),惟查被告於本案尚能依己意擇定特定種類標的著手實行各次竊取行為,並承稱:我(是)趁老闆不注意時下手竊取等語(警卷第4至5頁),足見尚有能力採取避免遭當場查緝之防免措施,堪認被告行為時對其行為之意義應仍有所認識,且能依己意決定其行止,被告前揭辯解應不能採。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共8罪)。

四、被告竊得如附件附表「竊取物品」欄編號1至7所示之物,均為其本案未扣案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被告本案竊得同附表欄位編號8所示之物,固亦為其未扣案犯罪所得,惟衡諸該等物品未據扣案,及經偵查機關進行偵查認為完備予以終結,仍不能確定其確切重量據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性質,依有疑唯利被告之刑事訴訟法理,應無從逕予估算並對之宣告沒收、追徵,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博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軒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743號
  被   告 陳松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松富於民國113年11月間(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至高雄
    雄市○○區○○路000號豪讚環保行變賣物品時,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趁無人注意之際,竊取如附
    表所示之物品得逞。嗣經該環保行負責人吳英豪發現後報警
    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吳英豪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本署訊問中皆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吳英豪於警詢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監視器
    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張在卷可佐,是被告之犯嫌堪以認定。另
    告訴人於警詢時供述附表編號8遭被告所竊物品為紅銅536公
    斤及青銅210公斤,惟依監視器錄影畫面所示被告案發時僅
    騎機車載運物品,告訴人所述被告竊取之物品之重量顯超過
    機車可載運之重量,故難以採信,併此敘明。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之罪嫌。上開8次罪
    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鄭博仁
附表
編號 時間 竊取物品 粗估金額 /新臺幣 1 113年11月6日 7時40分至45分許 長條廢青銅約10斤、 井字廢青銅約5公斤 1800元 900元 2 113年11月7日 7時32分至40分許 數根長條紅銅8公斤 數根長條紅銅10公斤 數根長條紅銅5公斤  2800元 3500元 1750元 3 113年11月8日 7時25分至30分許 數圈大小紅銅管約20公斤 一個青銅5公斤 數圈紅銅管約25公斤 7000元 900元 8750 4 113年11月9日 7時21分至26分許 數圈紅銅管約20公斤 數圈紅銅管約30公斤 1袋青銅約10公斤 數圈紅銅管約20公斤 7000元 10500元 1800元 7000元 5 113年11月11日7時26分至32分許 數圈紅銅管約20公斤 數圈紅銅管約30公斤 1袋物品(內容物不明) 7000元 10500元 6 113年11月12日7時26分至29分許 數圈紅銅管約40公斤 3根長條紅銅10公斤 1袋物品(內容物不明) 14000元 3500元 7 113年11月15日7時26分至30分許 2袋物品(內含紅銅管約40公斤、其他物品) 14000元 8 113年11月18日7時28分至29分許 1袋紅銅重量不詳 1袋青銅重量不詳 價值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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