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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1823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吳書怡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宗熹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字第21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14年度審易字第2316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下:

主文

吳宗熹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吳宗熹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於起訴書所載時間對告訴人為恐嚇言詞、傷害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所為,侵害同一法益,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各論以接續犯之單純一罪。另被告於傷害告訴人張剴勛過程中,所為恐嚇犯行,依實害行為吸收危險行為理論,先前之恐嚇犯行為傷害之實害行為所吸收,僅論以傷害罪。

㈡本院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經審酌本案卷內有關各項量刑因子之證據資料後,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董秀菁、薛名甫提起公訴,檢察官杜妍慧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書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
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調偵字第219號
  被   告 吳宗熹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宗熹因感情糾紛而與張剴勛生嫌隙,竟基於傷害、恐嚇危
    安之犯意,先於民國113年9月8日12時49分許以通訊軟體LIN
    E撥打電話予張剴勛,向張剴勛稱:約出來輸贏,我看到你
    一次,就打一次等語。隨後承續前揭犯意,於113年9月18日
    15時9分許前往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健康生活水果行
    ,以臺語對張剴勛恫稱:「幹你娘,你介紹阿撒不魯的要衝
    三小」、「不要那麼欠打」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言
    語恐嚇張剴勛,使張剴勛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吳宗
    熹並以腳踢方式,踢擊張剴勛之肩部、背部,致張剴勛受有
    右側頭部鈍挫傷合併暈眩等腦部震盪症狀及左肩拉扭傷之傷
    害。嗣經張剴勛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張剴勛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宗熹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張剴勛之指述、證人即健康生活水果行老闆陳慧珊於警
    詢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院
    診斷證明書、監視器畫面影像截圖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
    白與事實相符,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第305條之
    恐嚇危安罪嫌。被告所犯恐嚇危安罪嫌為危險犯,傷害罪嫌
    係實害犯,其恐嚇行為自應為傷害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告訴及報告意旨雖認被告所為另涉犯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
    辱罪嫌,然繹之被告所言「幹你娘」、「不要那麼欠打」等
    語,實屬加害於告訴人生命、身體安全之恐嚇言論,被告尚
    非以貶損他人之名譽之主觀犯意而發表上開言論,應認此部
    分罪嫌不足。惟被告所涉公然侮辱罪嫌部分若成立犯罪,與
    被告所犯前開傷害及恐嚇罪嫌部分,具有基礎社會事實同一
    之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
    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檢 察 官 董秀菁               檢 察 官 薛名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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